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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涉澳婚姻登记审核
文件名称: 涉港涉澳婚姻登记审核
索引号: 4305000006/2016-00127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公开责任部门: 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6-08-05 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
生效日期 : 2010-06-29 有效期: 永久

 

事项名称
涉港涉澳婚姻登记审核(离婚)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事项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第387号令)
受理机构
邵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承办)
决定机构
邵阳市民政局
办理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涉港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香港或澳门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另:当事人提交2张大1寸各自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我婚姻登记处的职权范围,确认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的年龄是否合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对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婚姻登记处行政确认范围的 ,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例形式的 ,应当当场告知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确认申请。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出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交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即时。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婚姻登记处管理负责人。
2、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确认条件及标准可以办理婚姻登记的,提出同意意见,并作出同意办理决定;对不符合确认条件,不予办理婚姻登记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当事人。
3、时限:即时。
三、决定与办理
(一)岗位责任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及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的,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下一步的相关手续。
2、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须将当事人的具体资料及登记情况输入中国民政部婚姻登记的网络系统,以便存档备案。
3、完成网络信息输入后,即时给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并颁发离婚登记证书。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当事人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
办理期限
即时即办
收费情况
9元每对
收费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表格下载
/
监督检查
邵阳市民政局监察室:
咨询渠道
http://www.mca.gov.cn或0739-5323671
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
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下午 2:30-5:30
                  (夏季:下午 3:00-6:00)
办公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
乘车路线
乘7路公共汽车至民政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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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739-532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