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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简介
  • 发布时间: 2021-11-15 10:20
  • 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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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是什么——含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其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自我审查制度。

1、主体——政策制定机关

2、对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3、标准——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4、性质——自我审查

*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

*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公平竞争审查审什么——范围

    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具体判断标准为:

从实质内容上看:

一是规定的事项为经济管理类事项;

二是具有对外效力,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

三是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要重点审查。

其他政策措施

    从表现形式上看: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需要审查,还包括:

1. 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2. “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防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3. 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由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合法性审核与公平竞争审查

    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

    公平竞争审查: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是否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排除、限制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谁来审——制定(起草)机关

1.制定(起草)机关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实施细则》进行自我审查。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内部审查机构、程序和责任人员。

2.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政府法制部门审核,不得提交审议。

3.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政府法制部门审核。

4.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5.部门下属行政机关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审查基本流程

具体来说就是“三步走”:

一是识别是否需要审查。如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需要审查;不涉及则不需要审查。

二是核对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对照审查标准逐一核对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如果认为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则审查完毕;认为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则需要详细说明违反哪一项标准,具体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三是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对于违反相关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并不意味着不能出台,而是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在政策措施出台后逐步评估实施效果;认为不适用例外规定的,则不于出台或者修改调整。经修改调整的政策措施,应重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直至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为止。

    《实施细则》规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使用统一表格)并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这一程序要求的目的:一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二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审査结论的准确性。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审查标准

    《实施细则》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实际是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5项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9小项),同时设立了4项例外规定。

《公平竞争审查表》体现了审查工作的全要素、全流程,包括文件名称和性质、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核对标准情况、总体审查结论、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

审查工作人员逐一填写上述信息,提交起草机构分管负责人签字后,随其他材料一并履行发文程序。政策措施出台后,“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工作建议

(一)加强宣传解读。通过媒体报道、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实施细则》宣传解读,让相关单位尽快了解和掌握修订的主要内容,将制度精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充分发挥《实施细则》的指导作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

(二)加强统筹组织。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尽快按照《实施细则》新要求,接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级联席会议统筹组织,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工作应尽快落实,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加强监督问责。按照国发34号文和《实施细则》规定严格责任追究,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对工作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理决定,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加强反垄断执法。将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与事后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结合起来,打好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组合拳”,依法及时查处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 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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