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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
  • 发布时间: 2021-07-30 17:49
  • 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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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服务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均属于慈善服务范畴。其中,通过招募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重要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均对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作了规定。

公示信息告知风险

慈善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立博体育公示信息方面,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至少包括:开展慈善服务的慈善组织信息,慈善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服务对象等信息,需要招募志愿者的岗位、条件、人数、保障条件等信息。其中,志愿者的保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志愿者保险、交通误工等补贴、志愿者服装工具、专项培训等。需要强调的是,公示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一方面让志愿者对具体的慈善服务、资格要求和保障条件有充分了解,以决定是否参与;另一方面确保慈善组织招募到符合资格要求的志愿者,保障服务达到预期效果。立博体育告知风险方面,慈善组织通过告知志愿者服务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让志愿者对参与慈善服务的风险有全面认识,能够结合自身条件和风险控制及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参与,充分行使自主决定权,切实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便于与参与慈善服务的志愿者就风险防范、安全保障措施与慈善组织进行沟通,进一步确定双方是否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慈善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在开展慈善服务前,慈善组织应当与志愿者就慈善服务的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不论慈善组织与志愿者之间的协议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协议就成立生效。协议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保障措施,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和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证明

慈善法第六十五条明确,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民政部制定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对记录志愿服务和出具证明作了细化规定,明确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在志愿服务记录方面,明确了志愿服务记录的内容,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明确了记录形式,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或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也可以通过纸质载体记录志愿服务信息。需要强调的是,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可以由志愿者本人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经志愿者同意后,也可以由慈善组织录入。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慈善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其中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相关慈善组织提出。慈善组织应当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缺漏的,予以修改、补充。

在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方面,一是按照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证明必须由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慈善组织开具,并且应当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二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格式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样式。三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通过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五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六是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七是慈善组织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合理安排工作内容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在合理安排工作内容方面,慈善法第六十六条明确,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同时,慈善组织还要不断跟踪了解志愿者服务情况、遵守组织管理规定和程序情况以及风险防范、安全保障等情况,根据条件的变化,及时对志愿者的安排作出调整。

在提供工作保障方面,慈善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具体服务内容的不同,必要条件可以包括专门培训、交通通讯、餐饮住宿、服装标识、医疗药品、必备工具、购买保险、安全保障等。志愿者的合法权益除民事主体所具有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之外,还应当包括有权自愿参加慈善服务,有权拒绝提供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慈善服务;获得慈善服务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获得慈善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获得慈善服务必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请求慈善组织帮助解决在慈善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向慈善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要求慈善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权利。为了转嫁、化解志愿者在开展慈善服务过程中遭遇的人身伤害、财务损失等风险,打消志愿者后顾之忧,慈善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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